委托行政机关: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石毅
受委托组织:抚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方研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30号)、《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19〕48号)及中共抚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抚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编发〔2019〕37号)和抚顺市权责事项目录,抚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所属综合执法机构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权限
法定职权范围内由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行使的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领域行政处罚及行政检查等职能委托抚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使。
三、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承担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3.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向受委托组织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信息,解答受委托组织的咨询。
四、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检查等职能,超出委托权限作出的行为,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
3.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
五、委托时限
自2026年01月0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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