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性质 | 执法种类 | 具体事项 | 执法依据 | 执法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授权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的规定擅 自从事互联 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的行政强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由文化 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 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根据案情,及时办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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