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的需要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建设工程。
办理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一式一份)2、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并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一式一份);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一式一份);4、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一份)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行政审批局2楼综合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收费标准:否
办理时间:20工作日
联系电话:5761372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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