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的认定文物有争议事项
办理材料:1、其他文物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和定级的,应当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4、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提供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5、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必要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征求意见不计入审查时限)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行政审批局2楼综合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收费标准:否
办理时间:20工作日
联系电话:5761372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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