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464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批准成立的国有或非国有博物馆
办理材料:1、文物保护措施;2、拟取样藏品的目录(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3、同取样单位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含安全责任协议条款,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取样方案及论证报告;5、申请书。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行政审批局2楼综合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收费标准:否
办理时间:20工作日
联系电话:57613720
办理流程: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