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办理材料:1、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等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2、借用单位和被借用非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3、文物借用协议书(包括借用文物目录、借用用途、期限;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等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等);4、申请人申请书;5、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6、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8、借用的文物目录(包括借用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等)及照片。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行政审批局2楼综合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收费标准:否
办理时间:20工作日
联系电话:5761372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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