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申请条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办理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设立申请;3、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报告;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5、资金信用证明;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7、经营场所方位图并标明最近学校距离;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次勘查情况登记表;11、消防检查安全意见书;12、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1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行政审批局2楼综合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收费标准:否
办理时间:20工作日
联系电话:5761372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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