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47号)第十六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加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办理材料: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3、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焦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己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行政审批局2楼综合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收费标准:否
办理时间:20工作日
联系电话:5761372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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