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政务公开
工作制度
(2019年4月16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增强工作透明度,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和廉洁的机关作风,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加强对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干部职工及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局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根据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公开、真实有效、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利于监督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
二、公开的范围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公开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3.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重要会议召开和重大活动开展,阶段性工作部署等;
4.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文物事业发展方针政策、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
5.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等;
6.各类项目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咨询程序,年度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情况;
7.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8.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10.行政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情况;
11.其他与我局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事项;
四、公开程序
(一)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先由各处室提出主动、及时地将拟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再由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发后,报送局办公室予以公开。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
(二)微博、微信公众账号;
(三)印发办事指南;
(四)采用会议、文件简报、内部通报、公示等形式;
(五)利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六、审核登记备案
(一)为保证政务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避免随意性,建立审核制度。各科室提出拟公开的信息,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办公室统一发布公示,做到政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二)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各科室要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归档整理工作,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准公开的信息内容登记备案,并统一归档。
七、组织领导
成立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科室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和日常工作。
八、监督检查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办公室负责,对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随机抽查,考核情况将被列入年终全系统考核成绩中。
九、责任追究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或追究纪律责任。
(一)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内部信息或泄露国家机密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的;
(六)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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