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岳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辽宁岳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026年3月4日,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辽宁岳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抚)文综罚字〔2025〕F-18号送达到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在抚顺文化旅游网(网址:https://whly.fushun.gov.cn/)公告,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决定书。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市振兴大厦B座912房间 抚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
联系人:金钢
联系电话:57891211
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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